2011年8月3日

「未遵守法治規範」


主任及各位老師,

感謝主任處理此事件的辛勞。不過,對於「抗議同學【到校長室未得同意拿錄影機錄影,並剪輯放在網站】、【未經申請在行政大樓抗議】兩事,是『未遵守法治規範』」的評價,我持不同意見。茲說明如下供各位老師參考。

首先,抗議同學在校長室可否未得同意逕行錄影?三天前新出爐的大法官解釋第689號,剛好為此事下了一個清楚的註腳。


(1) 大法官解釋說明了:新聞自由並非媒體記者的專利,在網路時代,「公民記者」的採訪紀錄,甚至跟追行為,只要具有公益性,即受憲法新聞自由的保障。謹摘錄解釋文:「為確保新聞媒體能提供具新聞價值之多元資訊,促進資訊充分流通,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共意見與達成公共監督,以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新聞自由乃不可或缺之機制,應受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新聞採訪行為則為提供新聞報導內容所不可或缺之資訊蒐集、查證行為,自應為新聞自由所保障之範疇。又新聞自由所保障之新聞採訪自由並非僅保障隸屬於新聞機構之新聞記者之採訪行為,亦保障一般人為提供具新聞價值之資訊於眾,或為促進公共事務討論以監督政府,而從事之新聞採訪行為。」而上述採訪自由,只有在「為人民免於身心傷害之身體權、行動自由、生活私密領域不受侵擾之自由、個人資料之自主權」時,才能被排除。在此很清楚的,校長室諸位長官的言行,與其身體權、行動自由、私領域、個資都無關,自無法排除同學之錄影紀錄。(校長室的職員也同時錄影同學的行動,不是嗎?)

(2) 至於同學抗議、並至校長室要求商談一事,是否「具有一定之公益性」呢?解釋文裡對「新聞採訪者於有事實足認特定事件之報導具一定之公益性,而屬大眾所關切並具有新聞價值者」有所定義:「例如犯罪或重大不當行為之揭發、公共衛生或設施安全之維護、政府施政之妥當性、公職人員之執行職務與適任性、政治人物言行之可信任性、公眾人物影響社會風氣之言行等」,在上述狀況下,即便是以跟追方式進行採訪,只要「其跟追行為依社會通念所認非屬不能容忍」,就是可以接受的。先不論同學的錄影還沒做到「跟追」這種程度,僅討論此事件的本質,很顯然的,同學們所訴求的「公務員加薪不應影響學生受教權」,當然是「政府施政之妥當性」的一環,而校長的言行,更涉及「公職人員之執行職務與適任性」和「公眾人物影響社會風氣之言行」。

由以上兩點觀之,我是完全看不出來同學錄影哪一點「不遵守法治規範」?

其次,在「校園內」同學可否未經「申請」而集會抗議?就此,我不禁回想起2008年秋天陳雲林來台時,大專院校師生至行政院門口抗議國安警政單位執法過當、限制集會遊行及言論自由之事。按現行之集遊法,行政院門口為遊行禁止區,事後檢察官乃依現行法律「惡法亦法」原則,起訴台大社會系李明璁及師大公領系林佳範兩位老師,引起社會的軒然大波,認為集會遊行需要「申請」是大開民主倒車的法律,於是朝野政黨也競相要將現行集遊法之「申請制」改為「報備制」。雖然修法還躺在怠惰的立法院裡,但審理此案的法官,認為集遊法涉及違憲,已於2010年9月9日宣告暫停審理程序,將該案聲請大法官釋憲。

我舉這個例子,是要說明:即使是在行政院門口這麼「明顯違反集遊法」的抗議,法官都認為法律涉及違憲了,在校園內和平抗議,何有「不遵守法治規範」之評議?做為政治系的老師,我認為只給同學「惡法亦法」的「法治觀」並不妥適(畢竟非民主國家往往也強調要遵守法治規範),我們至少要向同學說明,在民主台灣,面對惡法,我們還有別的選擇—以公民不服從的方式來面對,以促成社會的進步和法律的修改。

再者,同學們的抗議行動並非在校外,也未觸犯集遊法,到底哪裡「不遵守法治規範」呢?且讓我們看看校內的法規吧!學校也沒有任何法規,是在規範同學的陳情抗議行為的啊!今天退一萬步想,我想要在校內舉辦和平抗議,我到底要跟「那個單位」去「申請」呢?也可以換一個角度想,本校校方敢對外宣稱在校內和平抗議「需要事先申請」嗎?如果本校都不敢如此宣稱了,我們又如何能對同學說「【未經申請在行政大樓抗議】,是『未遵守法治規範』」呢?

說實在的,寫到這裡我感慨萬千。我的感慨來自兩方面。第一,我仔細看過同學抗議的錄影,發現同學的抗議活動井然有序、靜坐不語神情堅毅、面對師長口氣溫和、態度不卑不亢,怎麼看都是最好的「公民不服從」典範。換了我們大人來做都不一定做得好的事,這些平常嘻嘻哈哈的小朋友做來,卻是如此的令人感動與尊敬。這是社會的進步,下一代在不知不覺間已經比我們這代走的更遠更快。這是欣喜的感慨。第二,我二十年前自己還是小朋友的時候,就常常必須向同學師長說明「『法治』不見得是對的」、「人民應該做的不見得是『守法』」、「我有權不遵守『惡法』」、「不要隨便說人家不遵守『法治』規範」等觀念,真的想不到二十年後,我還得說明這些。時代有在進步嗎?這是無奈的感慨。

以上見解和感想,和各位老師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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