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跟我說:你這輩子藐視法律、違法無數,你還是來加入我們的自首活動吧!我說:好呀!好呀!於是我就自首了。以下是我所簽的「自首聲明書」:
趕快來抓我吧!趕快把我羈押起來!我好想進監牢……
自首聲明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偵字第418號、98年偵字第5032號案件,檢察官分別對被告林佳範、李明璁依集會遊行法第29條:「集會、遊行,經該管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仍繼續舉行經制止而不遵從,首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首謀」規定,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本人在此自承,於集會遊行場合中,亦曾有隨群眾呼喊口號,甚或有持擴音器或麥克風發表演說、演唱之行為,如依前開檢察官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書之論理,亦已該當該條之規定。惟集會遊行係憲法第十四條明文保障之基本人權,和平集會之權利亦為「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確認,無論參與集會遊行者所扮演之角色功能為何,均係行使基本人權,國家不應以刑罰相繩!
本人因有相同行為,如檢察機關認本人亦有違反集會遊行法,本人願意自首,但本人否認此等行為在民主憲政秩序下該當任何犯罪行為。本人並在此呼籲:
一、檢察官應撤回對林佳範、李明璁二人之起訴。
二、檢察官不應再依據違憲之集會遊行法,起訴和平集會、遊行之學生及民眾。
三、執政黨就集會遊行法的修正,應該放棄「強制報備制」以及「警察擁有命令解散權」之無理堅持,並應就集會遊行時警察強制力之行使以及鎮暴警械之使用,做出符合比例原則及憲法人權保障之明確規範。
姓名:我身份證上的原名
中華民國 九十八年七月十三日
附:參與者可能面臨法律問題,連署前請閱讀參與者法律需知。
2009年7月13日
今天,我自首了!
Category: 虛偽の反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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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則留言:
都把你關在鵝肉大學了,你還在哭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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