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15日

【轉貼】不分區立委 女生男生配



本文作者:陳昭如(台灣守護民主平台執委╱台大法律系)。 出處:財訊 378 期「民主甲政經專欄」。釋出日期:2011-08-10。原文網址:http://monthly.wealth.com.tw/index2.aspx?f=521&id=1837 。

近日傳出台聯黨將徵召顧立雄列名不分區立委,親民黨將提名張曉風為不分區名單的第一名,李敖排在第二。各界熱烈討論,顧立雄是否會接受徵召擔任台聯不分區立委第一名?親民黨主席宋楚瑜是不是應該名列第一領軍作戰?或者他應該排名第三?

答案是,如果將宋楚瑜或顧立雄排名第一,恐將是一種「騙選票」的手法。二○○五年增訂的《憲法》增修條文明定,政黨的不分區立委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因此台聯或親民黨一定要取得兩席以上的席次,才能有男性的不分區立委,如果僅取得一席,則一定要是女性。

將宋楚瑜排名第三也有問題。如果親民黨的名單是張曉風排第一、李敖第二,那麼第三位當選者一定要是女性,才能符合《憲法》要求。這也是為何民進黨不分區名單採用「女∕男」相間方式排序。國民黨○八年以王金平領銜,採用「男∕女」相間的名單,也不太誠實。因為只要當選人數是單數,最後一名的男性一定要被跳過,而由後一名女性當選。

一女配一男 女性當選人數「最小化」

不過,不分區名單一定要一女一男配嗎?其實未必!《憲法》只規定當選的立委總數中有至少一半是女性,因此政黨的當選名單如果採用女女、男男、女女、男男,甚至女女女、男男男、女女女、男男男的排序方式也是合憲且誠實的。只是這樣一來,女性不分區立委就很可能超過男性二席以上。因此,採用一女一男配的理由很簡單:這是既合憲,又能「最小化」女性不分區立委人數的方案。

《憲法》保障女性參政的規定,長期以來面臨不少質疑,有些人認為這是違反民主的女性特權,也有些人認為女人已非弱者,保障名額不僅沒有必要,還會產生參政門檻低於女性參政實力、地板變成天花板的負面效應。回首制憲之時,在一七○二位制憲國代中,竟然僅有八十位女性,我們不難了解當時中國的女子參政運動為何極力倡議在《憲法》中明訂保障制度:「如果不採取一定的保障措施,即使女性取得和男性相同的參政權,男性仍將繼續主導壟斷政治。」

從台灣的歷史與現實來看,雖然性別不平等的現象已經逐漸有所改善,但是女性議員的比例還是遠低於人口的性別比例。女性在參政上所面臨的諸般障礙與歧視,以及男性在政治上所享有的種種優勢與特權,都使得保障女性參政的措施成為必要。

再進一步思考,為什麼要保障女性參政呢?如果民意代表要能夠代表特定群體的意見與利益(實質代表),而民主的國會應該是不同意見與利益競逐的政治場域,那麼只要有人可以代表女性就好了,不一定要由女人來代表女人。日前蔡英文就曾經提出「代言說」來回應各界對於民進黨不分區名單欠缺弱勢與專業的質疑:不是弱勢代表才能代表弱勢利益,民進黨的政治專業代表可以為弱勢代言。依照這樣的論理,《憲法》無庸規定性別比例,因為男人也可以為女人發聲;《憲法》不須要保障原住民參政,漢人也可以代表原住民。

然而,在重視差異的民主政治中,重要的不只是「說了什麼」,「誰來說」也是重要的,具有弱勢身分的代表可以是一種象徵性的代表,即使無法實現弱勢利益,其參與本身就具有民主政治上的重要意義,實現「在場的政治(politics of presence)」。

保障弱勢群體 「誰來說」還是很重要的

再者,「說什麼」與「誰來說」也密切相關,因為優勢群體比較難認識到自己的特權處境,但弱勢群體則比較可能意識到壓迫的存在,就像卡奴比一般卡友更容易、也更可能了解卡債問題的不正義。更何況,優勢群體從來就不需要擔憂代表不足或欠缺代表的問題,他們的利益更是早已鑲嵌在既有結構之中。

當然,二分之一性別比例的規定並不是保障女性參政的唯一方案,現行《憲法》的規定方式的確容易造成僵化的操作。本屆民進黨不分區名單出現男性壟斷政治組、女性包辦社會組的現象,更引發社運女性特權、歧視社運男性的「逆向歧視(reverse discrimination)」批評。然而,真正該追問的是,民進黨為何、如何在性別比例制的規定下繼續偏好男性政治人物與派系代表,畢竟這份名單中真正社運出身的女性僅占極少數。

擔任政黨的不分區立委當然也不是進入國會的唯一管道,女性與其他弱勢團體也可以參與區域立委的選舉。然而,在二○○五年國民兩黨共謀夾殺小黨的修憲之下,不僅採用了相當不利於弱勢與小黨參選的單一選區制以及五%的政黨票門檻,甚至訂定了極度嚴苛、必須通過二分之一公民複決的修憲程序,等於實質上凍結了《憲法》,也幾乎封鎖了弱勢獨立參政的管道。

這個打壓差異與弱勢的憲政秩序,還有改變的可能性嗎?顯然,聯手打造現狀的兩大黨不會是改革的推手,惟有公民社會展現力量,才能帶來改變。

2011年8月3日

「未遵守法治規範」


主任及各位老師,

感謝主任處理此事件的辛勞。不過,對於「抗議同學【到校長室未得同意拿錄影機錄影,並剪輯放在網站】、【未經申請在行政大樓抗議】兩事,是『未遵守法治規範』」的評價,我持不同意見。茲說明如下供各位老師參考。

首先,抗議同學在校長室可否未得同意逕行錄影?三天前新出爐的大法官解釋第689號,剛好為此事下了一個清楚的註腳。


(1) 大法官解釋說明了:新聞自由並非媒體記者的專利,在網路時代,「公民記者」的採訪紀錄,甚至跟追行為,只要具有公益性,即受憲法新聞自由的保障。謹摘錄解釋文:「為確保新聞媒體能提供具新聞價值之多元資訊,促進資訊充分流通,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共意見與達成公共監督,以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新聞自由乃不可或缺之機制,應受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新聞採訪行為則為提供新聞報導內容所不可或缺之資訊蒐集、查證行為,自應為新聞自由所保障之範疇。又新聞自由所保障之新聞採訪自由並非僅保障隸屬於新聞機構之新聞記者之採訪行為,亦保障一般人為提供具新聞價值之資訊於眾,或為促進公共事務討論以監督政府,而從事之新聞採訪行為。」而上述採訪自由,只有在「為人民免於身心傷害之身體權、行動自由、生活私密領域不受侵擾之自由、個人資料之自主權」時,才能被排除。在此很清楚的,校長室諸位長官的言行,與其身體權、行動自由、私領域、個資都無關,自無法排除同學之錄影紀錄。(校長室的職員也同時錄影同學的行動,不是嗎?)

(2) 至於同學抗議、並至校長室要求商談一事,是否「具有一定之公益性」呢?解釋文裡對「新聞採訪者於有事實足認特定事件之報導具一定之公益性,而屬大眾所關切並具有新聞價值者」有所定義:「例如犯罪或重大不當行為之揭發、公共衛生或設施安全之維護、政府施政之妥當性、公職人員之執行職務與適任性、政治人物言行之可信任性、公眾人物影響社會風氣之言行等」,在上述狀況下,即便是以跟追方式進行採訪,只要「其跟追行為依社會通念所認非屬不能容忍」,就是可以接受的。先不論同學的錄影還沒做到「跟追」這種程度,僅討論此事件的本質,很顯然的,同學們所訴求的「公務員加薪不應影響學生受教權」,當然是「政府施政之妥當性」的一環,而校長的言行,更涉及「公職人員之執行職務與適任性」和「公眾人物影響社會風氣之言行」。

由以上兩點觀之,我是完全看不出來同學錄影哪一點「不遵守法治規範」?

其次,在「校園內」同學可否未經「申請」而集會抗議?就此,我不禁回想起2008年秋天陳雲林來台時,大專院校師生至行政院門口抗議國安警政單位執法過當、限制集會遊行及言論自由之事。按現行之集遊法,行政院門口為遊行禁止區,事後檢察官乃依現行法律「惡法亦法」原則,起訴台大社會系李明璁及師大公領系林佳範兩位老師,引起社會的軒然大波,認為集會遊行需要「申請」是大開民主倒車的法律,於是朝野政黨也競相要將現行集遊法之「申請制」改為「報備制」。雖然修法還躺在怠惰的立法院裡,但審理此案的法官,認為集遊法涉及違憲,已於2010年9月9日宣告暫停審理程序,將該案聲請大法官釋憲。

我舉這個例子,是要說明:即使是在行政院門口這麼「明顯違反集遊法」的抗議,法官都認為法律涉及違憲了,在校園內和平抗議,何有「不遵守法治規範」之評議?做為政治系的老師,我認為只給同學「惡法亦法」的「法治觀」並不妥適(畢竟非民主國家往往也強調要遵守法治規範),我們至少要向同學說明,在民主台灣,面對惡法,我們還有別的選擇—以公民不服從的方式來面對,以促成社會的進步和法律的修改。

再者,同學們的抗議行動並非在校外,也未觸犯集遊法,到底哪裡「不遵守法治規範」呢?且讓我們看看校內的法規吧!學校也沒有任何法規,是在規範同學的陳情抗議行為的啊!今天退一萬步想,我想要在校內舉辦和平抗議,我到底要跟「那個單位」去「申請」呢?也可以換一個角度想,本校校方敢對外宣稱在校內和平抗議「需要事先申請」嗎?如果本校都不敢如此宣稱了,我們又如何能對同學說「【未經申請在行政大樓抗議】,是『未遵守法治規範』」呢?

說實在的,寫到這裡我感慨萬千。我的感慨來自兩方面。第一,我仔細看過同學抗議的錄影,發現同學的抗議活動井然有序、靜坐不語神情堅毅、面對師長口氣溫和、態度不卑不亢,怎麼看都是最好的「公民不服從」典範。換了我們大人來做都不一定做得好的事,這些平常嘻嘻哈哈的小朋友做來,卻是如此的令人感動與尊敬。這是社會的進步,下一代在不知不覺間已經比我們這代走的更遠更快。這是欣喜的感慨。第二,我二十年前自己還是小朋友的時候,就常常必須向同學師長說明「『法治』不見得是對的」、「人民應該做的不見得是『守法』」、「我有權不遵守『惡法』」、「不要隨便說人家不遵守『法治』規範」等觀念,真的想不到二十年後,我還得說明這些。時代有在進步嗎?這是無奈的感慨。

以上見解和感想,和各位老師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