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27日

夏日閒書


炎炎夏日,躲在冷氣房裡揮汗寫作,嘔心瀝血,卻枯燥無趣。但這兩本書,讀來娛悅,算是到了另人愛不釋手的程度。斷斷續續地讀完後,有幸福的感覺。驚豔之餘,還導出各式各樣於私、於公的聯想。

一本是《前朝夢憶》。一本是《維梅爾的帽子》。兩本加起來,迷幻效果加倍。

在《前朝夢憶》裡,史景遷寫一位晚明文人張岱的一生。張岱這位先生,根本是紈褲子弟,他的生活我羨慕極了:除了讀書,就是造燈、觀潮、泡茶、操琴、鬥雞、飲酒、賞雪、賞月、聽戲、狎伎…每種活動張岱都搞的很精,典型玩物喪志型的生活。(好羨慕!)但他49歲那年,明朝敗亡,他躲入山中,從此開始過著清貧如洗的流亡生活,這樣一直到85歲他才死去。張岱的後半生,當然再也沒有能力玩物,但他立志寫出一部明史,結果是一部長達三百萬字的《石匱書》。遇到這樣的時代,因為政治的緣故,繁華一夕落盡,如果是你,會怎麼想?會怎麼樣?

《梅維爾的帽子》則從荷蘭梅維爾的幾幅畫裡,發現舶來品:海狸皮帽子、中國來的瓷器、以及運往中國的煙草和白銀。於是作者從這些物品出發,一一考察了當時的東、西方長途貿易。作者也是個中國歷史通,將西方不同國家的人,因為貿易而和中國接觸,所發生種種故事的細節,描述的栩栩如生。它所談的時代,正好也是張岱的時代,十七世紀明朝晚期那最浮華卻又即將敗亡時的天朝下的中西接觸史。歐洲新興的國家∕公司四處爭奪貿易路線和殖民地,最終的目的就是要和又神秘又繁榮的中國打交道。

兩本書都只把政治當做背景,而用大量的篇幅來描述人們的日常和物質生活。讀起來確實十分有趣。對於兩位作者學問的淵博,也佩服的五體投地。這兩位歷史學家,不會像當代的社會科學家習慣開宗明義的把論點寫出來,但讀者可以清楚感覺,他們試圖要傳達一些訊息,而且是龐大而沈重的訊息。

雖然是十七世紀的故事,即使坐在現在的台灣來閱讀,特殊的處境和不明確的未來,還是很容易讓人產生許多感觸。以下我就不寫了,請讀者自己看自己想。

反正就是大力推推推推推~~~,就是了。

2009年7月13日

今天,我自首了!


朋友跟我說:你這輩子藐視法律、違法無數,你還是來加入我們的自首活動吧!我說:好呀!好呀!於是我就自首了。以下是我所簽的「自首聲明書」:

趕快來抓我吧!趕快把我羈押起來!我好想進監牢……


自首聲明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偵字第418號、98年偵字第5032號案件,檢察官分別對被告林佳範、李明璁依集會遊行法第29條:「集會、遊行,經該管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仍繼續舉行經制止而不遵從,首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首謀」規定,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本人在此自承,於集會遊行場合中,亦曾有隨群眾呼喊口號,甚或有持擴音器或麥克風發表演說、演唱之行為,如依前開檢察官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書之論理,亦已該當該條之規定。惟集會遊行係憲法第十四條明文保障之基本人權,和平集會之權利亦為「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確認,無論參與集會遊行者所扮演之角色功能為何,均係行使基本人權,國家不應以刑罰相繩!

  本人因有相同行為,如檢察機關認本人亦有違反集會遊行法,本人願意自首,但本人否認此等行為在民主憲政秩序下該當任何犯罪行為。本人並在此呼籲:

一、檢察官應撤回對林佳範、李明璁二人之起訴。
二、檢察官不應再依據違憲之集會遊行法,起訴和平集會、遊行之學生及民眾。
三、執政黨就集會遊行法的修正,應該放棄「強制報備制」以及「警察擁有命令解散權」之無理堅持,並應就集會遊行時警察強制力之行使以及鎮暴警械之使用,做出符合比例原則及憲法人權保障之明確規範。

姓名:我身份證上的原名
中華民國 九十八年七月十三日


附:參與者可能面臨法律問題,連署前請閱讀參與者法律需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