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本部落格很少轉貼文章,但這次我非貼不可,因為,這則新聞在發佈不久後,即被中央社刪除。這則新聞內有重要資訊,足以指出內政部在處理是否同意熱比婭來台一事上,犯下了嚴重的錯誤。新聞自由是民主的重要基石,人民有權獲知各式各樣的公共資訊,據以做出自己的判斷,政治競爭也才算公平。如果國營的中央社真的刪除了可能傷及政府威信的新聞,這個政府企圖壟斷資訊、破壞新聞自由的作法,就應受到最嚴厲的譴責。
另外補充三點:(1)我尚未能和記者周盈成先生連繫上,因此不清楚中央社發佈又刪除的來龍去脈,也不清楚是否這則新聞是否有誤,但我認為周記者是謹慎、優秀的國際記者,不至於亂寫。(2)散佈此則新聞是我自己的主意,和周盈成先生無關,我希望不會因此影響到他的工作權。(3)我的資訊來源是可信賴友人的電子郵件,我的主要目的是要散播這則資訊,因此轉貼的是原始文稿。至於當初中央社如何修改後發佈、又何時刪除,請參考後續發展。以下是這則消失的新聞全文。
國際刑警組織:發布要犯僅代會員國傳播資訊
(中央社記者周盈成日內瓦29日專電)台灣政府決禁止世界維吾爾大會主席熱比婭訪台,理由之一為該組織秘書長為國際刑警組織通緝的恐怖分子,該組織今天澄清,若其發布要犯資料,僅是代特定會員國傳播,不代表該組織立場。
秘書處設在法國里昂(Lyon)的國際刑警組織(Interpol)指出,「當Interpol的187個會員國中之一與秘書處分享有關調查案件或逃犯的資訊,此資訊依舊屬於該會員國」。
Interpol新聞室是以電子郵件回覆中央社昨天詢問,世界維吾爾大會(WUG)秘書長多里坤‧艾沙(Dolkun Isa)是否被Interpol通緝,或者發布通令為恐怖分子。
Interpol表示,除了特殊狀況或經過相關會員國同意,它不評論具體個案或個人。它還建議記者,對於該個人資料,宜詢問據信正在調查相關案件的國家。
據中央社25日台北報導,內政部長江宜樺當天在立法院回答立委周守訓質詢時表示,世維大會秘書長「是國際刑警組織所通令發布的重要國際恐怖組織人物」。
其他媒體報導也引述政府不同單位或官員,指世維大會秘書長或「東突組織」秘書長被Interpol通緝或列為「紅色警戒對象」通緝,部分報導間有若干出入。
但Interpol指出,即使「紅色通報(Red Notice)」,也「不是一張國際逮捕令」。它只是Interpol通知其各會員國,「某一司法當局已對某一個人發布逮捕令」。
紅色通報是Interpol應當事國要求而發布,而被通報的逃犯,「是被國家司法當局通緝」,不是Interpol;「Interpol的角色,是協助各國警方指認或找到這些人」,以利逮捕或引渡。
對於中央社詢問,在Interpol的要犯搜尋網頁上找不到多里坤‧艾沙,Interpol說,如果Interpol沒有對外公布某個人的紅色通報,一則可能根本是沒對此人發布,或者是當事國要求不公開。
Interpol進一步解釋,有的國家把紅色通報視為臨時逮捕的合法請求,這通常是這些國家跟追拿逃犯的國家有雙邊引渡條約,是它們決定逮捕,Interpol不能要求它們這樣做。980929
其實,這則新聞的相關資訊,在國際刑警組織(Interpol)的網站上就講的蠻清楚的:見Fugitive Investigative Service和Interpol Notices和Wanted這幾頁。
【後續發展】:在10/1下午8時,所知的狀況是New Talk(新頭殼)有轉貼這則新聞,New Talk記者劉桂蘭說這是透過中央社客戶(需帳號密碼)從中央社「客戶網頁」裡面取得的。因此我不確定中央社有沒有刪除新聞再放上去,或者只是把它挪到付費客戶專用的網頁。假設從頭到尾中央社都沒刪新聞好了,那台灣這麼多家平面媒體、電子媒體都是中央社的客戶,卻沒有一家要使用這則新聞,這只有四個可能性:(1)周盈成寫得太爛,以致於每一家媒體都看不懂。(2)台灣每一家媒體的素質都爛到看不懂這篇新聞。(3)雖然大家都看懂了,但都覺得沒有新聞性。(4)大家其實都很懂此則新聞很有新聞性,但為了避免槓上政府、惹上麻煩,不約而同地不予處理。(突然覺得四種可能性的說法很好用!)如果真實情形是第四種狀況,那就真的麻煩大了!
2009年10月1日
消失的新聞
Category: 人類の猙獰
訂閱:
張貼留言 (Atom)
13 則留言:
哇~~要是這是真的,台灣的政府真的是"垃圾"
首先,依據網友轉貼的版本,這則新聞似乎是被修改成這樣:
http://chaichuan.pixnet.net/blog/post/24385421
也就是『但Interpol指出,即使「紅色通報(Red Notice)」....』以下被刪除了。而這些關於 Red Notice 性質的認識都是屬於公開資訊,對於 Red Notice 有理解的人不會陌生,甚至在 Interpol 官網上也就查得到:
http://www.interpol.int/Public/Wanted/Default.asp
為什麼「非秘密且有助於公民理解 Red Notice」的資訊會在新聞報導中遭到刪節?這就要去問中央社了。
咦,關魚跟我同時在更新一樣的訊息(笑)。
感謝Maetel的補充。我剛剛也更新了「最新發展」。
我昏了,上面又把 Naoshi 寫成關魚(因為是從關魚的 plurk 點過來的),我要說的是 Naoshi 已經更新了。
我的想法是:不論內政部是真的「犯錯」了,沒有弄清楚 Red Notice 的意義,抑或是在官方說法裡頭不願意說出「要求協助通緝的國家正是中國」,扭曲了 Red Notice 的意義(簡單說就是說謊),內政部的說詞都已經造成「使輿論認識此二人為『國際』所通緝的對象」的效果。在這樣的狀況下,這位周姓記者的報導是十分有價值的。所以我想去詢問「中央社將其刪節的理由為何?」是十分正當的質疑。
我廢話完了(溜)。
我怎麼覺得最有可能的就是第四種狀況?悲!
我認為過兩天自由時報可能就會登了吧
他們通常都是慢網路傳播兩天左右
既然大家看到版主此文
傳播後
本土媒體應該會有動作
如果沒有
啊就真的是太悲慘了...
這個新聞,付費的會員都看的到,立法院資料庫也有。
當初報社沒登的原因,我猜,可能是他沒明確指出,
多里坤‧艾沙究竟是不是通報人物,
他只把該有的程序解釋一次,
報社引用中央社只能全文照登,不能自己引申。
所以在有任何人解釋此新聞是何意義前,
即便是自由,也不會登此新聞,
因為佔版面,讀者也不好理解。
再則,既然付費會員(媒體)都看得到,
嚴格說起來,這則新聞不太算被刪除。
曾韋禎
等自由的記者看出這篇有什麼意義,可能要等二天吧。
自由的記者果然沒看出這篇新聞的意義。
這篇就明白告訴你了,部分人一直執著的命題「多里坤‧艾沙究竟是不是通報人物」根本是個錯誤命題,因為他就算有被通報,也只是被中國一國要求通報而已。
設想,如果國際刑警組織真有應中國要求通報(這很可能),那你就同意國民黨沒說謊、沒誤導了嗎?
如果Tseng這點說的是真的,那就更證明某些媒體選新聞只為符合自己預設的框框。
再者,所謂報社只能全文照登中央社新聞,不能引申,這當然不是真的。報社記者當然可以再去訪問別人要求評論,寫出自己更帶新意的新聞。
管碧玲二日下午據此質詢,而江宜樺反駁了:「中央社該篇報導是建立在錯誤的認知之上,中央社記者詢問Interpol所獲得的答案,不是正確的答案。」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oct/3/today-fo1-2.htm
江宜樺還在硬凹中央社的報導有誤,連interpol的澄清都可以抵賴誠非官方發言,所以不算。看來有關艾沙是不是恐怖份子,只有提供情資「盟邦」說了算,比interpol還權威。江宜樺要不要跟大家說說看「盟邦」到底是哪一個?還嗆聲說可以逮捕德國公民艾沙
!
多里坤.艾沙之前要入境韓國就被韓國留置在機場了,不過韓國這邊也沒有說明理由。所以,如果國際刑警組織的「通報」其實只是轉達「中國已經對多里坤.艾沙發佈逮捕令」這個消息的話。那看起來韓國其實也不願為了他或東土耳其斯坦組織而得罪中國。當然不管是台灣或是韓國,台面上都不會承認這件事情!!
台湾自由时报
世維大會秘書長首爾被困 德國交涉未果 【9/17 17:15】
http://iservice.libertytimes.com.tw/liveNews/news.php?no=269812&type=%E5%9C%8B%E9%9A%9B
〔中央社〕入境南韓遭留置的世界維吾爾代表大會秘書長多里坤.艾沙向中央社記者表示,他「一切平安」,德國駐韓大使館仍在為他入境的事與韓國政府進行交涉。
多里坤.艾沙(Dolkun Isa)具有德國公民身份,他下午在韓國仁川國際機場「出國待機室」接受中央社記者電話採訪時,說明目前情況。
多里坤.艾沙是以「東土耳其斯坦」(EastTurkestan)代表資格,15日持德國護照入境韓國時,被仁川國際機場的法務部出入國暨外國人對策本部(相當於移民局)人員拒絕入境,並「安置」在可自由與外界進行電話聯繫的機場「出國待機室」內,等待被「請出」國外。
對於韓國政府拒絕多里坤.艾沙入境的原因,仁川國際機場「出國待機室」的有關人士表示,無法說明多里坤.艾沙遭到留置的原因,但指出,遭到留置的人士不僅可以自由與外界聯繫,吃睡、沐浴也都沒有問題。多里坤.艾沙表示,他此行專門是為參加16日至18日在首爾舉行的「亞洲民主化世界論壇」(WorldForum for Democratization in Asia)第三屆雙年會,會期僅剩明天一天,德國大使館尚未能自韓國政府獲得令人滿意的消息。
本屆雙年會主題為「支撐亞洲民主化:經濟與社會正義之挑戰」(Sustaining Democratization in Asia: Challenges of Economic and Social Justice)。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