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19日

粗俗有損「師道」?


我不認識莊國榮,對他的印象也素來惡劣,對其在教育部主秘任內的種種作為,更是無法苟同。然而,今早聽到政大校教評會以「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為由決議不續聘莊國榮的消息,卻整天渾身上下不舒服,有一種鬱悶兼顫慄的被侵犯感。我認為,政大校教評會侵犯了言論自由,並以菁英份子的品味和道德觀擅自界定何為師道以及何為大學教育。

且讓我們假定政大校教評會沒有任何政治的考量。因為那些「政治清算」之類的臆測只會讓事情變成一團糨糊,反而更模糊問題的癥結。

那麼,所謂莊國榮的「行為不檢」到底指的是哪些「行為」呢?看來看去,不就是「在公眾場合用不雅的言詞批評他人」?可是想一想,批評他人是在所難免,因此批評他人不能當做不續聘的理由。(當然,某些狀況下批評可能涉及毀謗,這個部份是可以限制言論自由的,不過,這個灰色地帶必須透過司法來解決。)因此,在剝絲抽繭後,政大校教評會的唯一理由只剩下「使用不雅的言詞」。

那麼問題來了,誰來認定什麼是「不雅」?「雅」或「不雅」的標準是什麼?以及最重要的,你可以因為一個人的言論「雅」或「不雅」而剝奪他的教學工作嗎?只因為「雅」才符合「師道」?那「師道」又是什麼?標準又在哪裡?對莊國榮言詞的負面判斷,表示政大校教評會已經涉及對言論內容的實質審查,這,嚴重侵犯了個人的言論自由。

我們就舉莊國榮最受批評的一句話來討論好了。他說:馬英九的老爸「乾女兒變幹女兒」。很不雅嗎?在我看,也還算OK平實,有完整表達意思。我是有這樣鼓勵學生用平實的語言寫報告。不然,我們換點較文雅的詞彙好了:「馬英九的老爸和乾女兒有一腿」;或者更文雅一點:「馬英九的老爸和乾女兒有染」。那麼我就要請問了:就「幹」、「有一腿」、「有染」三者而言,哪一個語詞是大學老師在「師道」的原則下可以講、而哪一語詞是不能講的?標準又是什麼?(拜託,千萬別跟我說:這些字眼都不能講。如果是這樣,大學老師還有人權可言嗎?)或者,高貴的菁英會說:不可說「老爸」,要說「父親」?還是他們的意思是,要說「爹」才文雅、說「多桑」則算粗俗?

最讓我受不了的是,我也是粗俗的人,無法分辨出語言中的「雅」或「不雅」,政大校教評會這個案例一旦成立,真的會讓我活在恐懼之中。我希望和現實生活中的俗民社會合而為一,因此也不斷的學新詞。所以我擔心,會不會有一天,某校教評會就判定教師使用「囧」這個我新學的字就是「不雅」、「有損師道」?

無論你如何討厭莊國榮,這個事件是個人權問題、教權問題。我無法忍受基本的個人言論自由需要被他人審判,更無法忍受別人用好像高人一等的「品味」、來衡量我的用詞遣字。同樣重要的是,我有我自己的「師道」標準,不容許教評會隨便來評量我的標準的內容。真心希望,政大有良知的老師能站出來大聲疾呼:老教授們!你們做錯了!你們不可以這麼做!

(好擔心,「老」會不會有一天也變成「不雅」而「有損師道」的形容詞?)

16 則留言:

匿名 提到...

那老師抽煙、吃檳榔、吃鵝肉,是不是也有損師道?

匿名 提到...

個人的標準不一,
就我看來,
我認為自爆自己沒穿內褲,
比講一些情緒性字眼還來得低級沒有禮貌,
因為沒穿內褲的隱含意義太多、太深沉了,
而"幹"代表的只是侵入或插入,
是一種正常的生理活動,
我實在沒有辦法接受,
公開講自己沒穿內褲背後所期盼帶來的用意,
道貌岸然...

匿名 提到...

您文筆真好,思緒與表達也很流暢!

其實我擔心的是,那以後對老師而言,到KTV或coffee shop會不會也算出入不良場所啊?如果因為意識形態或政治立場不同,而硬要陷人於罪的話!

呵呵...開始慶幸我不是老師了.

匿名 提到...

我終於知道南方野獸當年沒有去政大社會系的原因了。。。。

PJ (once a pro) 提到...

幹.
本來還打算過幾年就回台灣教書的.
看來即使有鵝肉,危邦還是勿入哉.

匿名 提到...

呵呵,可能沒過多久,就會發生的事:

「用詞遣字」是不對的,「用字遣詞」才是正確的。連成語都不會用了,要怎麼教下一代啊?來人啊,送教評會!

「師者,傳道、授業、解惑也」,不包括寫部落格,所以寫部落格的老師都有損師道。來人啊,送教評會!

匿名 提到...

「有損師道」這四個字還真是沉重,這樣一個不確定概念竟然能夠存在,如果這個案子可以成立,莊國榮應該去提起行政訴訟...

幾十年過去了,政大還是難以脫離黨校之名,一間政治最大的大學...

匿名 提到...

所以老師要先擔心
高爾夫球裝是否為穿著不良服裝

哈哈哈 kidding

匿名 提到...

好文,來馬網,為莊喊冤啊,哪裡批鬥的聲音大的很啊http://www.ma19.net/blog

Shangchih 提到...

幹!
我不想幹了拉~~

匿名 提到...

「行為不檢」、「粗俗與否」是一不確定概念,
一個不確定概念的構成是否,以建立其客觀化為方法。
客觀化的建立,可以透過民調、決議等等。
除非法律有授權個人可建立、決定其不確定概念(例如法官),否則理應由多數人決定,方屬客觀。

我無法評論「幹」是否粗俗而構成「行為不檢」,
但是法律授權教評會有權決定該教師是否行為不檢,則足以建立其對「行為不檢」之客觀性,這是不可否認的。也就是當法律授權的多數人認為「該行為」符合「行為不檢」時,便有權決定其結果。
有人會認為「那為什麼不是全校師生共同決定?」這又牽涉到成本的概念了,所以法律得僅授權「部分特定相關人士」決定,以免動輒浪費。如同「要不要添購總統府的衛生紙」此議題交給人民公投決定,小題大作是也。
所以我認為政大教評會決議是合理的,不過加上其他老師、學生及(或)學生家長的意見為參考當然是比較好。
最後,可以想一下,如果您的子女講這種「天天開查某、乾女兒變幹女兒」的話,你會支持他嗎?您的子女仗著其權位,罵人小峱峱、教人回去找媽媽時,您又作何感想?你的子女跟你說,那是我老師教的,你還會放心把子女交給那位老師嗎?至少我的答案是「不會」~

匿名 提到...

您在文中提到"標準"的未定
讓我想起法律來了

法律何道德都是一種多數暴力(這點我想您應該認同)
教評會的標準也是
難倒因為她們的本質一樣皆具有變性
而且可能貪得無饜的越來越過頭
現在的人就不能按現在的標準做事了?

我覺得這個社會上本來就有價值觀
而法規 何您所謂的標準
是應映這種價值觀而生的東西

假使有一天
全世界對於囧這個字都定義為粗話
那 他就是粗話

不為什麼
和廢公娼 禁止同志結婚一樣
社會集體的多數暴力

但我覺得它有一定的限度 因為他是作用在人身上
全世界是不可能同時認為 倒立走路很舒服
莊先生只是不巧越過了現在的標準 以現在的標準懲處
如此而已
若是以 在禁莊主秘的言論
延升到擔心以後會不會雞毛蒜皮都管
我覺得並不恰當

淺見

匿名 提到...

「多數暴力」一詞太過負面,一如「殺人罪」是「多數暴力」下所制訂的,卻也不太合理。

另外擔心「雞毛蒜皮都管」,這也太杞人憂天了,除非您是身邊有數十台攝影機待在身旁轉播的人,否則一般人恐怕有難如莊、杜般的待遇。

Shangchih 提到...

第11至13則留言,剛好切中我所要反對的核心。所以在此再次陳述。

問題的焦點在於:民主自由社會給「思想不道德」的「人」,或是說,道德標準和社會的多數落差很大的「人」,有什麼權利上的保障?

我之所以體會到這問題是個問題,是因為我很清楚自己是個沒有道德感、或者說和一般人相較、道德感低落的人。不用訝異,但這不是我能選擇的。一般人覺得不對不能做的事,我一點感覺也沒有。假設而言,我不覺得殺人有錯、褻瀆神有錯、通姦有錯、仗勢欺人有錯……等等的,也就是說我的價值觀悖離「正常」的標準,那我就該去死嗎?

不是的。這社會給我明確的法律。所以讓我,可以在不同意法律的規定的狀況下,但還能生存下去。因為我知道,只要在行為上我不逾越多數人所能忍受的範圍,我不會受到懲罰。我在行為上守規矩,但我的心靈是自由的。

可是今天你們給教評會的權力,是決定道德是什麼,並因此而決定一個人的工作權。這對我們這種沒道德的人不公平。我們根本不知道何時會觸犯各位所謂「多數」的道德。

必須把我們必須遵守的行為標準明文化,而不能隨時隨地的來審判我。沒有明訂我不能做的事,我就不知道不能做。就這麼簡單。這是我的權利。

換句話說,你要多數暴力,也必須把它制定成法律,讓我知道現在法律規定不能用囧這個字,而不是一小群人隨便開會說了算。

匿名 提到...

「行為標準明文化」的確可以建立一個明確的標準,使行為人得以較易遵守而受法律保護。
但是此種作法是否符合成本概念與經濟效益,則值得加以探討。換言之,一個「教師行為標準」要規定、詳盡到什麼地步,才不會有作者所提的問題發生,也可以加以思考。
不過,我認為法律上「不確定概念」存在有其必要性,因為人類行為、動機、結果無限,而以文字加以表示終有其限制,要把所有「行為不檢」的「行為」加以條列化,大概可以寫個好幾部的四庫全書吧~再進一步想,每個「不確定概念」都這樣做的話,每個行為人在為該行為的時候,恐怕就必須先從行為標準全書中找出其所欲為之行為是否符合該標準,恐又是勞費精力一番。
是以「不確定概念」用於法規上,有其必要性,唯一的重點仍在於如何確立其「客觀性」,已如上述,不再多言。
至於老師所提民主自由社會給「思想不道德」的「人」,或是說,道德標準和社會的多數落差很大的「人」,有什麼權利上的保障?我認為,從莊老師的例子可以知道,他仍然可以提起行政訴訟,這就是法律對於「這種人」的保障,畢竟他已觸犯「多數暴力」下制訂的法律規範。(不過,也可以思考,教評會決議與法庭上法官的決議,何者較有客觀性?)

匿名 提到...

過路客說:『從莊老師的例子可以知道,他仍然可以提起行政訴訟,這就是法律對於「這種人」的保障,畢竟他已觸犯「多數暴力」下制訂的法律規範。』

我大概是痴愚得緊,看不懂莊先生冒犯了哪一條「法律規範」,而政大又是哪方的當事人有權申張這麼多的權力,去凌駕憲法第十一條的「言論自由」?

換一個方向來想,學術機構的主事者,不思捍衛開放自由的風氣來促進新的思想、研究產生,反而採取保守、逢迎威權者的作法,在在都顯露出政大的管理階層沒有準備好做「優秀的學術機構」,這才是真正在傷害政大的學術水準和校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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